经典案例

—— CLASSIC CASES ——

少年早恋尝禁果 险些判刑酿大错


  一、案情简介

  小胡(16周岁)与小梅(15周岁)相识于“抖音”平台,网上聊天一个月后,二人确立恋爱关系。后,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,并无意中被小梅父母知晓此事,小梅父母异常气愤,遂将小胡以“强奸罪”诉至法院。

  (本案例根据云南九虎律师事务所 陶汝员律师 承办案例改编)

  二、法院判决

  经法院审理,小胡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行为,但小胡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犯罪情节轻微,且具有如实供述、认罪认罚情节,并且小胡向被害人小梅进行了经济补偿,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第三十七条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、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(试行)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决定对小胡不起诉。

  三、法条索引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 【强奸罪】

 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
  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
  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
  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
  (三)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的;

  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
  (五)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;

  (六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:法定不起诉的条件

 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,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、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,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。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。

 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十六条: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追究刑事责任,已经追究的,应当撤销案件,或者不起诉,或者终止审理,或者宣告无罪:

  (一)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

  (二)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限制的;

  (三)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

  (四)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;

  (五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

  (六)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。